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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王清峰

轉貼: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王清峰


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王清峰
99.3.9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88169&ctNode=79&mp=001


「人類生命不可剝奪,是凌駕所有法律的至高法則」
                                                                   法國大文豪 維克多 雨果

「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盲目」
                                                     印度聖雄 甘地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
「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
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
案是一例(附件1),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安順案(附件2),
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
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
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
生。

這4 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
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
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95 年753 人,98 年是512 人(減少
32%)(附件3)。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
民眾尊重生命。

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
四惡之ㄧ。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清峰 20 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人及家
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

上任後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除死亡及重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
並增列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ㄧ。

保護的對象還擴及家暴、兒少、外配、陸配、外勞、人口販
運等被害人。

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清峰    未曾一刻忘懷。
法務部捐助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社會志工,
11 年來盡全力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

受刑人在監獄工作的收入也提撥一部分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
目前尚有3 億餘元。

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
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

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
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
由與人身安全」(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
赦、特赦或減刑」(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年美洲人權公
約)、
「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
死刑」(1989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

「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

(2000 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2005 年聯合國人權
委員會決議、2007 與2008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

目前全世界有104 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10 年
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 個,合計139 個國家,佔7 成以上。

即使維持死刑的58 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25 個國
家。

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
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
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執行死刑犯有60 名)實際上已不
執行死刑(超過10 年)。

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9 名。
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
性與寬容」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
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
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五成,若
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贊成,顯然民眾
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暫
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爭取民眾的支
持。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的理念一
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法,我可以
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憲法及人權的角度,依

現行憲法的規定,生命權必須保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
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生命權。廢除死刑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
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

再者,司法定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非
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至於刑法第127 條規定「有
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 年
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對象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
官,非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研議相
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

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

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

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

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

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
殘忍化的不良後果。

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
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

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

希望有朝一日當人家問到台灣還有死刑嗎?

我們可以驕傲的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


[ 本帖最後由 大明 於 2010-3-11 15: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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